關于原產于歐盟、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
反傾銷最終裁決的公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4年第34號
【發布日期】2014-05-0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3年5月10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年度第2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上述稅則號項下不符合被調查產品具體描述的其他鋼管產品,不屬于本次調查范圍。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中國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產業是否受到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3年12月13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繼續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F本案調查結束,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終止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被調查產品的反傾銷調查
經調查,調查期內日本出口至中國的被調查產品占同期中國進口被調查產品數量的比例低于3%。因此,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九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調查機關認定該出口數量屬可忽略不計,決定終止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被調查產品的反傾銷調查,不對其采取反傾銷措施。
二、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被調查產品的最終裁定
經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三、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4年5月10日起,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情況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
被調查產品名稱: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又名P92無縫鋼管、10Cr9MoW2VNbBN無縫鋼管、X10CrWMoVNb9-2無縫鋼管等,
英文名稱:Certain Alloy-Steel Seamless Tubes and Pipesfor High Temperature and Pressure Service。
具體描述:外徑在127mm以上(含127mm),化學成分(wt%)中碳(C)的含量大于等于0.07且小于等于0.13、鉻(Cr)的含量大于等于8.5且小于等于9.5、鉬(Mo)的含量大于等于0.3且小于等于0.6、鎢(W)的含量大于等于1.5且小于等于2.0、抗拉強度大于等于620MPa、屈服強度大于等于440MPa的合金鋼無縫鋼管,不論是否經過進一步的加工處理。
主要用途: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具有較強的高溫強度和抗蠕變性能,主要用于超臨界、超超臨界電站鍋爐和電站汽水管道上。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上述稅則號項下不符合被調查產品具體描述的其他鋼管產品,不屬于本次調查范圍。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歐盟公司
1.瓦盧瑞克德國公司
?。╒allourec Deutschland GmbH) 13.0%
2.瓦盧瑞克法國鋼管公司 13.0%
?。╒ALLOUREC TUBES FRANCE)
3.意大利IBF公司 13.2%
(IBF S.P.A.)
4.其他歐盟公司 13.2%
?。ˋll Others)
美國公司
1.美國威曼高登鍛造有限公司 14.1%
?。╓yman-Gordon Forgings, Inc.)
2.其他美國公司 14.1%
?。ˋll Others)
四、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4年5月1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五、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本決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2014年1月9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六、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4年5月10日起5年。
七、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歐盟和美國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八、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公告自2014年5月10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歐盟、日本和美國的相關高溫承壓用合金鋼無縫鋼管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