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默克公司收購安智電子材料公司案
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4年第30號
【發布日期】2014-04-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收到默克公司(Merck KGaA,以下簡稱默克)收購安智電子材料公司(AZ Electronic Materials S.A.,以下簡稱安智)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查,商務部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經營者集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三十條,現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審查程序
2014年1月15日,商務部收到默克收購安智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核,商務部認為該申報文件、資料不完備,要求申報方予以補充。1月29日,商務部確認經補充的申報文件、資料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的要求,對該項經營者集中申報予以立案并開始初步審查。2月28日,商務部決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實施進一步審查。經進一步審查,商務部認為此項經營者集中對中國用于平板顯示器的液晶(以下簡稱液晶)和用于平板顯示器的光刻膠(以下簡稱光刻膠)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審查過程中,商務部征求了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相關企業的意見,了解了相關市場界定、市場結構、行業特征、未來發展前景等方面信息,并對申報方提交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了審核,同時聘請獨立第三方咨詢機構對此項集中的競爭問題進行了經濟學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況
收購方:默克于1995年7月在德國達姆施塔特注冊成立,在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上市,最終控制人為默克家族。默克主要從事生物制藥產品、生命科學儀器和特種化工產品的生產銷售。
被收購方:安智于2010年10月在盧森堡注冊成立,并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股權結構分散,無最終控制人。安智主要從事用于電子產品的特種化工材料的生產銷售。
2013年12月20日,默克發出公告,計劃以公開要約的方式收購安智全部已發行及將發行的股本。交易后,安智將從倫敦證券交易所退市,成為默克間接控制的全資子公司。
三、相關市場
(一)相關商品市場。
平板顯示器是一種使用液晶顯示技術或其他替代技術生產的薄屏顯示器,由前板、液晶和后板組成。默克和安智分別生產液晶和光刻膠。液晶是平板顯示器前板和背板之間實現照明功能的原材料,光刻膠是制造背板電子電路的原材料,二者為互補關系,構成相鄰市場。從需求替代性角度而言,液晶、光刻膠無法被其他材料替代,分別構成單獨的商品市場。
(二)相關地域市場。
液晶和光刻膠在全球范圍內生產和銷售,運輸成本在整個產品價格中所占的比例較低,不存在進口障礙。因此,相關地域市場為全球,同時考察對中國市場的影響。
四、競爭分析
商務部對相關市場份額、市場控制力、市場進入等因素進行了評估,并結合經濟學分析和行業調查問卷情況,認為本次集中完成后,默克具有利用相鄰產品關系將液晶和光刻膠進行捆綁銷售或交叉補貼的能力,可能損害市場競爭:
(一)合并后企業具備捆綁銷售的能力。審查表明,默克在全球液晶市場的份額超過60%,在中國液晶市場的份額超過70%;安智在全球光刻膠市場的份額約為35%,在中國光刻膠市場的份額超過50%。本次集中完成后,默克成為同時供應液晶和光刻膠兩種產品的最大供應商,而其他競爭者只能單獨供應一種產品且產量有限。若默克將液晶和光刻膠進行捆綁銷售,可通過交叉補貼的方式降低捆綁銷售產品的價格,擴大銷售額,增加利潤。
(二)合并后企業可能損害市場競爭。鑒于交易雙方市場份額高,而同行競爭者數量少,且市場份額小,無法對合并后企業形成足夠的競爭壓力,也不具備抗衡捆綁銷售的條件和能力,在與默克的競爭中處于劣勢,從而使競爭者受到排擠甚至退出市場。合并后企業在達到擴大市場份額、增強市場控制力、排擠同行競爭者的目的后,下游客戶選擇供應商的空間減小,議價能力減弱,難以對合并后企業的單方提價行為形成制衡。因此,合并后企業可能通過捆綁銷售、交叉補貼損害相關市場競爭。
(三)相關市場存在較高進入壁壘。在液晶市場,默克擁有3500多項專利,部分專利構成實質性壁壘,同行競爭者和市場新進入者短期內難以突破。同時,下游客戶對光刻膠供應商的技術測試認證周期可能長達2-3年,實踐中幾乎不會轉換至沒有市場銷售實績的光刻膠供應商。調查表明,難以有新的市場進入者。
五、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
在審查期間,商務部向申報方指出了此項經營者集中可能產生的競爭問題,并就如何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的影響進行了多輪商談。經評估,商務部認為,默克于2014年4月25日向商務部提交的救濟方案能夠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
六、審查決定
經審查,商務部認為默克收購安智案對液晶和光刻膠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根據默克向商務部作出的承諾,商務部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經營者集中,默克應當履行如下義務:
(一)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捆綁銷售,直接或間接迫使中國客戶同時購買默克和安智的產品,包括不對默克液晶產品和安智光刻膠產品之間進行任何形式的交叉補貼。
(二)當默克許可液晶專利時,基于非排他性的、不得轉許可的條款實施。所有條款均將遵守商業上合理的、非歧視性的原則。
(三)每半年向商務部報告上述義務的履行情況;如果默克在中國簽訂任何液晶的專利許可協議,將事先通知商務部。
(四)上述義務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三年內有效。
為履行上述義務,默克應制定詳細操作方案提交商務部審查,并在商務部批準后執行。
商務部有權通過監督受托人或自行監督檢查默克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默克未適當履行上述義務,商務部將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