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顯示,對水運進港貨物中屬于船過船作業以及卸船未提離港口庫場又直接辦理轉船轉運的,無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發生變更,在水運全過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設費。但在轉運港口提離港口庫場并重新辦理托運手續的,在轉運港口應征收港口建設費。貨物中轉信息發生變化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及時向轉運港海事管理機構提供貨物貿易合同、運輸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不能提交的,應繳納港口建設費。
針對內陸地區水運貨物出口,通知特別規定,如裝船港是南京長江大橋以上長江干線和其他內河的非對外開放口岸港口,且卸船港或轉運港是沿海和南京長江大橋以下長江干線對外開放口岸港口的,由卸船港或轉運港按現行征收標準減半征收港口建設費。此規定將減輕長江中上游地區外貿出口企業的負擔。通知同時明確,對30英尺以下的非標準集裝箱,按20英尺集裝箱的征收標準征收港口建設費。對30英尺(含30英尺)以上的非標準集裝箱,按40英尺集裝箱的征收標準征收港口建設費。
作為完善港口建設費征收政策的舉措,該通知指出,貨物的裝船港和卸船港均為對外開放口岸港口,且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規定在裝船港繳納港口建設費的,收貨人(及其代理人)應在卸船港按裝船港和卸船港適用的征收標準擇高繳納港口建設費。通知要求,港口經營人應當配合海事管理機構做好港口建設費征收工作,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供貨物裝卸作業信息,在辦理貨物裝船提離港口手續時應核對港口建設費繳訖憑證或其他繳費證明。對未繳清港口建設費的貨物,港口經營人不得辦理貨物裝船或提離港口手續,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要加快完善港口建設費征稽管理系統,并與港口經營人貨物裝卸作業信息系統聯網,實時掌握應繳費貨物進出港信息。各地海事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國內航行船舶所載貨物繳訖港口建設費情況的稽查,提升港口建設費應征盡征管理能力。(中國進出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