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1月1日起,阿海關實行新的三種基本關稅稅率:5%、15%和30%。所有的原材料和藥品按5%計征關稅,半成品以及糧食、干菜和小汽缸的轎車按15%計征關稅,成品按30%計征關稅。再加上17%的增值稅后,最高類別的累計稅費約為50%。另外,阿海關取消了最低限價,并且逐步取消對部分進口商品征收的60%的臨時附加稅,分5年執行,每年遞減12%,即2002年為48%,2003年為36%,到2006年完全取消。
阿海關規定:到達阿爾及利亞港口的貨物,如果其貨主在21天之內沒有交納海關關稅,該貨物將自動轉入海關監管區。貨物在監管區可以停留至4個月,超過4個月,海關關長將成為該貨物的新貨主,有權進行拍賣。對易變質產品的規定稍有不同,該產品如21天后未被提走,也不得離開港口。有訴訟糾紛的貨物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阿海關還規定,出口到阿的貨物,如果退運或轉運別國,需要出具提單上標明的收貨人或通知人的拒收證明。即使收貨人分文未付,沒有貨物的擁有權,但如果他不出具拒收證明,任何人(包括貨主或出口人)無權將之退運或轉運。如果拿到該證明,出口人還需要通過一家當地公司,向海關提供有關文件,辦理進口和再出口的手續,程序也相當復雜。
類似問題曾發生過多起,均未能得到妥善解決。一般是我國企業在收到阿進口商部分定金或預付款后,將全部貨物發出,然后催客戶將余款匯出。而這時由于客戶資金出現問題,或者市場發生變化,或出于其它目的(如利用此項規定進行詐騙)等原因,我公司遲遲不能收到余款。正是因為該項規定,我公司由于得不到客戶的拒收證明,因而失去了對貨物的擁有和支配權,只得任由阿海關沒收和拍賣,或被迫主動與進口商協商,在最后期限前低價賣給進口商,因此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
阿海關允許免稅帶進的物品為香煙200支或雪茄500支或者煙草3/4磅,1/2品脫的香水和酒1瓶。阿海關對旅客攜帶外匯不受限制,但入境旅客需先申報數額,離境時可帶出,否則查出將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