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海關經濟制度是指摩洛哥政府為促進對外貿易,特別是出口貿易,自1990年起實施的一整套制度,至今已經成型,除降低關稅、簡化通關手續、對某些進口商品實行估價制度等外,特別對商品的倉儲、加工、使用和流轉實行保稅、免稅和退稅制度。
這一海關經濟制度旨在促進出口,出臺的各項政策措施特別為商品在保稅存放,補償貿易項下原料或半成品的加工,為維修、整理、使用或出展所需的商品出口,為出口生產或大工程項目所需之外國設備器材在摩洛哥境內的使用關境內從甲地海關到乙地海關的流轉等提供便利。
在上述業務中,進口企業可以享受:應征稅商品的關稅等稅項的緩征,除絕對禁止的物品(如麻醉品等)外對其它物品取消禁止與限制,與出口有關的優惠政策待遇。
開展上述海關經濟制度項下義務的企業,除特例以外,必須提供經濟擔保,擔保形式可以是企業直接交付擔保金,擔保額由海關確定并由海關收繳;可以是銀行提供擔保,也可以是其它正式許可的擔保形式。
這一海關經濟制度旨在促進出口,出臺的各項政策措施特別為商品在保稅存放,補償貿易項下原料或半成品的加工,為維修、整理、使用或出展所需的商品出口,為出口生產或大工程項目所需之外國設備器材在摩洛哥境內的使用關境內從甲地海關到乙地海關的流轉等提供便利。
在上述業務中,進口企業可以享受:應征稅商品的關稅等稅項的緩征,除絕對禁止的物品(如麻醉品等)外對其它物品取消禁止與限制,與出口有關的優惠政策待遇。
開展上述海關經濟制度項下義務的企業,除特例以外,必須提供經濟擔保,擔保形式可以是企業直接交付擔保金,擔保額由海關確定并由海關收繳;可以是銀行提供擔保,也可以是其它正式許可的擔保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