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執委會會議在加拿大魁北克省舉行,會議重點討論了兩項議題:一是國際保險集團監管共同框架(下稱“共同框架“)的實地測試后續工作,以及以風險為基礎的全球保險資本標準(ICS)的制定方向和主要內容;二是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G-SII)基礎資本要求(BCR)的適用范圍和要素,以及決定就BCR草案向全球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
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在會上表示,中國保險監管領域也正在全面深化改革,為提升行業風險管理水平和促進行業科學發展,正在穩步推進適應國情的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2013年,中國平安[0.23% 資金 研報]保險集團作為發展中國家及新興保險市場中的唯一代表,入選全球首批G-SII,體現了國際社會對中國經濟金融改革與發展成就的充分肯定,也是中國保險業積極參與維護全球金融穩定工作的重大舉措。中國作為IAIS執委會成員,希望在國際保險監管改革與合作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針對上述兩項議題,項俊波強調,由于各國保險市場發展水平不同,償付能力監管體系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在對共同框架進行修改完善及制定ICS 的過程中,應結合實地測試情況,充分考慮新興市場的實際發展情況和接受能力,認真研究各成員特別是新興市場成員的意見。在ICS的實施步驟中應合理設置過渡期安排,使得各國監管機構及保險機構能夠結合本國實際情況,實現更為平穩的過渡,從而減少驟然實施可能造成的影響和沖擊。應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實現資本標準及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的趨同。
項俊波同時指出,一方面G-SII和IAIG兩者的主要風險特征存在差異,針對兩者制定的資本要求的重點也不盡相同;另一方面未來符合IAIG 認定標準的保險集團數量可能較多,且基本為在當地甚至國際市場上占有較多市場份額、對市場影響較大的大型保險集團,為避免對IAIG可能造成的不必要的影響和沖擊,針對G-SII制定的BCR在2014年制定完成后,應僅適用于G-SII,而不宜要求IAIG也適用BCR要求。
IAIS于1994年在瑞士成立,目前擁有近150名國家和地區性保險監管部門成員,以及140多名來自保險行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組織的觀察員,是國際保險領域最有影響力的組織,也是國際保險監管規則的制定者。中國保監會自2000年加入IAIS以來,一直積極參與IAIS的相關工作,特別是國際金融危機以來,支持并參與IAIS所領導的國際保險監管改革,并發揮了積極的影響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