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驗須知
對外經濟貿易關系人在向商檢機構報驗時,應按照商檢機構的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申請單并簽名蓋章。它是關系人報請商檢機構檢驗的正式文件,也是商檢機構進行檢驗的一種原始憑證。 一般對于不同合同、不同發票、不同提單或裝運單的商品應分別填寫申請單。 報驗時除了提交申請單外,還應根據下列不同的情況分別提供各種單證。
報驗分類和范圍
一. 法定檢驗報驗
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際條約,協議的規定,有一部分進出口商品及其運輸工具必須經過商檢機構的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國內銷售,使用.這類商品及其運輸工具的報驗稱為法定檢驗報驗。
(一) 進口商品法定檢驗范圍
1.列入<<種類表>>的進口商品;
2.有關國際條約、協議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
(二) 出口商品及其運載工具法定檢驗報驗的范圍
1.列入<<種類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衛生檢驗;
3.貿易性出口動物產品的檢疫;
4.出口危險物品和<<種類表>>內商品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
5.裝運易腐爛變質食品出口的船艙和集裝箱;
6.有關國際條約、協議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
二. 法定檢驗報驗
根據<<商檢法>>及其<<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外經濟貿易關系人或者外國商檢機構可以根據有關合同的約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請或委托商檢機構辦理進出口商品鑒定業務,簽發鑒定證書。
商檢機構受理鑒定業務的范圍主要有:
(一) 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包裝鑒定和貨載衡量;
(二) 進出口商品的監視裝載和監視卸載;
(三) 進出口商品的積載鑒定、殘損鑒定、載損鑒定和海損鑒定;
(四) 裝載出口商品的船舶、車輛、飛機、集裝箱等運載工具的適載鑒定;
(五) 裝載進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艙、艙口檢視、空距測量;
(六) 集裝箱及集裝箱貨物鑒定;
(七) 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外商投資財產的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鑒定;
(八) 抽取并簽封各類樣品;
(九) 簽發價值證書及其他鑒定證書;
(十) 其他進出口商品鑒定業務。
報驗時間和地點
一. 進口
(一) 屬于法定檢驗范圍內的進口商品,在到貨后,收貨人必須向卸貨口岸或者報關地的商檢機構辦理登記,由商檢機構在報關單上加蓋“已接受 登記的印章”,海關憑此驗放。同時,收貨人還必須在規定的檢驗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驗。
(二) 法定檢驗范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或者運輸合同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在進口到貨后應依合同所約定的檢驗地點向商檢機構報驗,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檢驗的地點,則在卸貨口岸,到達地或者商檢機構指定的地點向商檢機構報驗。
(三) 大宗散裝商品,易腐變質商品以及卸貨時發現殘損或者數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須在卸貨口岸或者到達地向當地商檢機構報驗。
(四) 需要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產品以及在口岸打開包裝檢驗后難以恢復的商品,可在收、用貨人所在地向商檢機構報驗。
(五) 法定檢驗范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也未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收貨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驗收,商檢機構應督促收貨人驗收并進行抽查檢驗。驗收不合格需要憑商檢機構檢驗證書索賠的,收貨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六) 對關系國計民生、價值較高、技術復雜的重要進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設備,收貨人應當在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并保留到貨后最終檢驗和索賠權的條件。
二. 出口
(一) 屬于法定檢驗范圍的出口商品,發貨人應當于接到合同或信用證后備貨出口前,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驗。屬于法定檢驗范圍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的,也應按上述要求辦理。
(二) 屬于在產地檢驗后需要在口岸換證出口的商品,發貨人應在商檢機構所規定的期限內向口岸商檢機構報請查驗換證。
(三) 盛裝危險貨物出口的包裝容器以及屬于法定檢驗范圍內的出口商品包裝容器,包裝生產企業應在將包裝容器交付有關商品生產企業使用之前向商檢機構申報性能檢驗;在裝貨出口前,出口經營單位應向商檢機構申報使用鑒定。
(四) 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的食品,冷凍品的船艙,集裝箱等運載工具,承運人,裝箱單位或代理人必須在裝運前向商檢機構申請清潔、衛生、冷藏、密固等適載檢驗。
(五) 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運載工具,逾期報運出口的,發貨人或承運人必須向商檢機構報驗。
報驗所需的單證
一. 進口
進口商品在報驗時,一般應提供外貿合同、國外發票、提單、裝箱單、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也稱“貨物流向單”)等有關單證。
(一) 申請品質、規格、安全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的檢驗證書、使用說明書以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應提交成交樣品。
(二)申請重量鑒定的,應提交國外的重量、水份檢驗證書和重量明細單。申請木材材積鑒定的,應提供國外的材積明細單。
(三) 申請殘損鑒定、載損鑒定、積載鑒定、海損鑒定的,要提供各程提單、海運散件貨物港船交接時的理貨殘損溢短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事故記錄等。此外,船方還應提供航海日志、海事報告、艙單、配載圖、驗艙證書、驗艙報告等各種有關資料。
(四) 申請外商投資財產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鑒定的,還應提供財產的明細單、發票及各種價值的證明、財產的已使用年限、財產的 維修保養情況等各種有關的資料。
(五) 在辦理國內委托檢驗時,申請人除按要求填寫“委托檢驗申請單”外,還應提供檢驗的樣品、檢驗標準和方法。國外委托人在辦理委托檢 驗時,還應提供有關函電、資料。
二. 出口
出口商品在報驗時,一般應提供外貿合同(或售貨確認書及函電)、信用證原本的復印件或副本,必要時提供原本。合同如果有補充協議的 要提供補充的協議書;合同、信用證有更改,要提供合同、信用證的修改書或更改的函電。對訂有長期貿易合同而采取記帳方式結算的,各外貿進 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將合同副本送交商檢機構.申請檢驗時,只在申請單上填明合同號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凡屬危險或法定檢驗范圍內的商 品,在申請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安全,衛生檢驗時,必須提交商檢機構簽發的出口商品包裝性能檢驗合格單證,商檢機構憑此受理上述各種報驗手 續。
國際包裹快遞商品檢驗檢疫知識(2)
時間:2014-03-06來源:www.16078.com作者:物流知識網
(一) 憑此成交的商品,須提供經國外買方確認,雙方簽封或合同,信用證已明確須經商檢機構簽封的樣品.臨時看樣成交的商品,申請人還必須將樣品的編號,號碼送交商檢機構一份。對于服裝、紡織品、皮鞋、工藝品等商品,在報驗時還應提交文字表達不了的樣卡、色卡或實物樣品。
(二)屬于必須向商檢機構辦理衛生注冊和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的商品,報驗時必須提供商檢機構簽發的衛生注冊證書或出口質量許可證編號和廠檢合格單。冷凍、水產、畜產品和罐頭食品等須辦理衛生時,必須交附商檢機構簽發的衛生注冊證書和廠檢合格單。
(三) 經發運地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請換證的,必須交附發運地商檢機構簽發的“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簡稱“換證憑單”)正本。
(四) 經生產經營部門檢驗的,應提交其檢驗結果單。
(五) 第一次檢驗不合格,經返工整理后申請重新檢驗的,應交附原來的商檢機構簽發的不合格通知單和返工整理記錄。
(六) 申請重量/數量鑒定的,應交附重量明細單、裝箱單等資料。
(七) 申請積載鑒定、監視裝載的,應提供配載圖、配載計劃等資料。
(八) 申請出口商品包裝使用鑒定的,應交附商檢機構簽發的包裝性能檢驗合格單。
(九) 申請委托檢驗時,報驗人應填寫“委托檢驗申請單”并提交檢驗樣品、檢驗標準和方法。國外委托人在辦理委托檢驗手續時還應提供有關函電、資料。
關于通關貨物檢驗檢疫的新規定 ——先報驗后報關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海關總署決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檢驗檢疫貨物通關制度,通關模式為“先報驗,后報關”。同時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啟用新的印章、證書。
新的檢驗檢疫制度對原衛檢局、動植物局、商檢局進行“三檢合一”,全面推行“一次報檢、一次取樣,一次檢驗檢疫,一次衛生除害處理,一次收費,一次發證放行”的工作規程和“一口對外”的新的檢驗檢疫模式。而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實施進出口檢疫的貨物啟用“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并在通關單上加蓋檢驗檢疫專用章,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口商品目錄》范圍內的進出口貨物(包括轉關運輸貨物),海關一律憑貨物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取消原“商檢、動植檢、衛檢”以放行單、證書及在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通關的形式。同時,正式啟用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原來以“三檢”名義對外簽發的證書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醒有關企業,從2000年起對外簽訂合同、信用證時要按新制度辦事。
進口商品檢驗
凡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須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必須向卸貨口岸或到達站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進口商品登記;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應在規定地點和期限向檢驗檢驗機構報驗。規定進口商品應檢驗未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進出口商品檢驗包括品質檢驗、安全衛生、數量鑒定、重量鑒定等。
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
國家對涉及安全、衛生和環保要求的重要進口商品實施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并公布《實施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目錄》。列入目錄的商品須獲得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并被批準在商品上使用《安全標志》后,方能進入中國。檢驗檢疫部門現已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共47類191種。
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
對國家允許作為原料進口的廢物,實施裝運前檢驗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廢物向我國轉運。收貨人與發貨人簽訂的廢物原料進口貿易合同中,必須訂明所進口的廢物原料須符合中國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要求,并約定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國家局認可的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裝運。列入此制度目錄內的商品有廢紙、廢金屬、廢塑料、廢木制品、廢紡織品等5類。
出口商品質量許可
國家對重要出口商品實行質量許可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單獨或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發放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的工作,未獲得質量許可證書的商品不準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已對機械、電子、輕工、機電、玩具、醫療器械、煤炭等76類商品實施出口產品質量許可制度。國內生產企業或其代理人均可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質量許可證書。
動植物檢疫
檢驗檢疫部門依法實施動植物檢疫的有:進境、出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來自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貿易合同約定應當實施檢疫的其他貨物、物品。
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動物尸體;土壤。
對進境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實行進境檢疫許可制度,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并在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之前辦妥檢疫審批手續。貨物到達口岸后,應立即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檢疫不合格或需進一步檢疫監管的貨物,依據有關規定做出相應的檢疫和監管處理。
對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其他檢疫物,檢驗檢疫機構對其生產、加工、存放過程實施檢疫監管。出境前,申請人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的,出證放行;檢疫不合格的,不準出境。
運輸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過境(含轉動的),應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要求運輸動物過境的,必須事先申辦《動物過境許可證》。攜帶、郵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時,屬于國家公布的《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簡稱“名錄”)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屬于“名錄”之外的,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疫。
對來自疫區的運輸工具,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現場檢疫。裝載動物出境的運輸工具,裝載前應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消毒處理。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應符合國家有關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規定。對裝運供應香港、澳門地區的動物的回空車輛,實施整車防疫消毒。
食品衛生監督檢驗
進口食品(包括飲料、酒類、糖類)、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設備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人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并接受衛生監督檢驗。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食品按食品危險性等級分類進行管理。依照國家衛生標準進行監督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種供人食用、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習慣加入藥物的食品)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凡在中國境內從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貯存的企業都必須首先取得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然后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注冊、登記。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查合格的,分別核發注冊證書或登記證。未取得注冊證書或登記證的,一律不得加工、生產或貯存出口食品;對需要向國外申請注冊、認可的,須取得有關進口國批準或認可的,也不得向該國出口食品。
出口商品運輸包裝檢驗
對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運輸包裝,必須申請檢驗檢疫機構或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性能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用于盛裝出口商品。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衽危包出口質量許可制度,生產單位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登記,申請辦理出口質量許可證。危險貨物包裝容器須經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后,方能生產和使用。
衛生檢疫與處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統一負責對出入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行李、貨物、郵包等實施醫學檢查和衛生檢查。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須在最先到達的國境口岸接受檢疫;出境的,須在最后離開的國境口岸接受檢疫。檢驗檢疫機構對未染有檢疫傳染病或者已實施衛生處理的交通工具,簽發入境或者出境檢疫證。
檢驗檢疫機構對入境、出境人員實施傳染病監測,有權要求出入境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出示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書或其他有關證件。對患有鼠疫、霍亂、黃熱病的出入境人員,應實施隔離留驗。對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風病、精神病、開放性肺結核的外國人應阻止入境。對患有監測傳染病的出入境人員,視情況分別采取留驗、發給就診方便卡等措施。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國境口岸和停留在國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狀況實施衛生監督。包括:監督和指導對嚙齒動物、病媒昆蟲的防除;檢查和檢驗食品、飲用水及其儲存、供應、運輸設施;都督從事食品、飲用水供應的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監督和檢查垃圾、廢物、污水、糞便、壓艙水的處理。可對衛生狀況不良和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發現的患有檢疫傳染病、監測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的入境人員實施隔離、留驗和就地診驗等醫學措施,對來自疫區、被傳染病污染、發現傳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裝箱、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進行消毒、除鼠、除蟲等衛生處理。
外商投資財產鑒定
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憑財產關系人或代理人及經濟利益有關各方的申請或司法、仲裁、驗資等機構的指定或委托,辦理外商投資財產鑒定包括價值鑒定,損失鑒定,品種、質量、數量鑒定等。
貨物裝載和殘損鑒定
用船舶或集裝箱裝運糧油食品、冷凍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應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船舶和集裝箱,經檢驗符合裝運技術條件并發給證書后,方準裝運。
對外貿易關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機構,對海運進口商品可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檢視、載損鑒定、監視卸載、海損鑒定、驗殘等殘損鑒定工作。
實驗室認可
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授權的中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實驗室認可委員會(CCIBLAC)統一負責實驗室的認可工作。提出申請的實驗室經評審組評審證明符合認可委員會規定的認可條件,即可在進出口商品檢驗領域內獲得認可委員會的認可。經認可或注冊的實驗室有資格承擔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指定的檢驗檢疫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
一般原產地證與普惠制產地證簽證管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簽發一般原產地證的官方機構,同時也是我國政府授權簽發普惠制產地證的唯一機構。我國出口受惠商品出口到下述28個給惠國時,可以享受減免進口關稅的優惠待遇:法國、英國、愛爾蘭、德國、丹麥、意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瑞典、芬蘭、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蘭。出口單位可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普惠制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
質量體系認證認可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全國與進出口有關的質量認證認可工作。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授權成立的中國國家進出口企業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CNAB),負責從事中國進出口領域認證機構認可工作和相應的認證評審員注冊工作。提出申請的認證機構經評審證明符合認可委員會規定的認可條件,即可在進出口質量體系認證領域獲得認可委員會的認可。
與外國和國際組織開展合作
檢驗檢疫部門承擔WTO/TBT協議和SPS協議咨詢點業務;承擔UN、APEC、ASEM等國際組織在標準與一致化和檢驗檢疫領域的聯絡點工作;負責對外簽訂政府部門間的檢驗檢疫合作協議、認證認可合作協議、檢驗檢疫協議執行議定書等,并組織實施。
涉外檢驗檢疫、鑒定、認證機構審核認可和監督
對于擬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公司,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對其資格信譽、技術力量、裝備設施及業務范圍進行審查。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資檢驗公司資格審定意見書》,然后交由外經貿部批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再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外商投資檢驗公司資格證書》,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對于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業務的中外合資、合作機構、公司及中資企業,對其經營活動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于境內外檢驗鑒定認證公司設在各地的辦事處,實行備案管理。